学校概况
景德镇陶溪川职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需要,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施依法治校、依法施教。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景德镇陶溪川职业学校,英文名称是Jingdezhen TaoXiChuan Vocational School,法定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和谐大道向东至惟先路与红塔路相交处。
第三条 学校坚持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属性,开展全日制中等层次职业教育,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中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为景德镇市浮梁县教体局,学校登记部门为景德镇市民政局。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景德镇艺术职业大学。
第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组织政治保障、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职业教育新发展理念,积极探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路,服务于景德镇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把办好人民满意的中等职业教育作为重要价值取向;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坚持知识传授与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把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中等层次职业学校作为奋斗目标。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开展与学校办学相符合的其他层次职业教育的培训活动。
第十条 学校坚持紧密对接景德镇陶瓷文化产业、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产业,凝练办学特色,重点发展陶瓷文化类、艺术设计与创作类、艺术管理类等专业(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建立主次分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以艺术为主、工学、管理学等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要,自主开展教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高等学校、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办学结余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教育费用并公开教育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七)依法应展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组织政治保障、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体制机制建设,推动产教融合机制创新,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家治学,充分发挥专家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及涉及师生公共利益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科二级管理模式。学校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承担学校的师生管理及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对内部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相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 代表、学校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共 5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4人。理事每届任期为4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其他校级行政领导;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批准合作办学的合作方式和相关协议约定;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以及二级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层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方面提出目标和建议。
(二)筹集办学经费,为学校发展积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泛接触和联系。
(四)合作办学相关协议约定展行的各项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成员出席会议。理事长不能展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人代行其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委托人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董会会议必须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五)对涉及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项,理事长拥有否决权。
(六)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但以下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修改学校章程;
2.制定发展规划;
3.审核预算、决算;
4.决定学校以及二级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5.变更举办者;
6.聘任、解聘校长及其他校级行政领导。
(七)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八)学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理事会选聘。
第二十四条 校长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聘任与解聘学校中层干部及以下管理人员和教师。
(二)负责签批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经费开支。
(三)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学校对外合同等法律文件。
(四)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
(二)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四)依法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理事会、学校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管理委员会,学校管理委员
是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充分发挥全面的管理职能,独立地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运营和引入国内外优质的教育管理资源(包括教学和学生的管理、教学质量评估、教师团队管理及任命、对外合作与交流及招生宣传和推广等)。
(二)制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各项规章管理度。
(三)制定学校的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并提交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四)在学校筹建期内,负责筹建专家委员会的管理,保证校园的改建与新建工程,软硬件的总体校园规划需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及愿景。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为三人,选举产生监事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举办方指报1名监事,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荐1名监事,学校教职工中推荐1名监事组成。学校教职工监事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4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理事、校长执行学校事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提出召开有理事外的举办者代表参加的理事扩大会议;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党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景德镇陶溪川职业学校委员会。党组织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校党组织本着精干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构沟通机制,畅通党政工作沟通渠道,积极推进建立党政双向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任职,符合条件的学校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主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校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学校各级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有关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级、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等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其切身利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立德树人,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
(二)履行岗位职责,承担相应校内外服务等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学生,护学生权益,关心学生成长。
(四)自觉维护教学、生产、生活等秩序和学校稳定。
(五)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社会服务、专业水平提高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的权利、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有者。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核照《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学藉管理办法,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影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违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犯有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况轻重给予公开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条例、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行使、维护自主管理及其它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特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学校各项工作、活动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规收取的学费、社会融资与捐赠、政府政策性资助等其他合法收入。学校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仟万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江西省有关民办学校规定执行,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校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依法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变更其他事项的,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终止办学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理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与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在向学校广大师生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结束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景德镇陶溪川职业学校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浮梁县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六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